目前改革的關鍵是:找到一個途徑,既能保證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又能讓農村承包繼續(xù)下去,還要盤活農村土地資產,讓農民在改革的過程中得到實惠 我們需要堅持以下幾點: 1: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即公有制(不能回到國民黨時期、封建社會等時期的土私有制的狀態(tài)) 2:不能讓農民失去土地,名義上土地地所有權歸國家(我們暫且叫:級別所有權,國家可以憑此征地修建城市或國家需要的建筑物等),但實際上的所有權歸農民所有(我們暫且叫二級所有權,也就是代表國家成為土地的所有者)。就算該土的使用權出賣后,農民可以收回其使用權。這一條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要保證農民的利益,否則如何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不成為失業(yè)者?(他們沒有技術,不能可能一輩子在城市里打工上班,出賣土地的哪一點點錢也不夠他們使用多久,如果不保證這一點,也就是說,失去土地的農民不保證他們的后顧之憂,他們的結果就是淪為奴隸,成為訖丐!成為永遠的被剝削者?。。?這一點是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關鍵之關鍵所在?。。?! 3:該土地使用權可以賣買,由于2的原因,農民永遠就不會失去土地,成為無地農民,變成土地的奴隸。 4:對于能集約開發(fā)的土地,其實其使用權的買賣好實現,先把土地歸為集體,讓集體代表現在的農村承包戶進行使用權的買賣,而山區(qū)地方的使用權因為不能集約開發(fā),單獨的一個農戶出賣使用權的可能性就較低,在改革時應區(qū)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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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物權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2)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秩序;(3)減少交易費用和提高效率;(4)實現國家對不動產交易的宏觀調節(jié)和監(jiān)控。 土地權利流轉是以合同形式發(fā)生的物權處分行為,流轉過程中必須堅持合同自由原則,以保證土地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市場規(guī)律變動土地使用關系。對此,我國現行法律除《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了規(guī)定之外,其他土地的流轉均無明確規(guī)定,而多準用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自治原則,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土地權利流轉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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