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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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事項進行核實,并確認其不動產物權合法性的程式。不動產登記制度產生于歐洲。*早的登記制度就是出現(xiàn)于1722年的《普魯士抵押與破產法》,之后在1795年法國制定的《抵押法》也規(guī)定了不動產抵押的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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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國土資源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充分認識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推進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確保年內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人員業(yè)務劃轉、工作流程再造和技術管理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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