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是按土地評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的。關于“在交易時是否一定要改變土地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相關條款已有明確規(guī)定。土地登記與分割的“套數(shù)”是要對應房產(chǎn)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第五條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qū)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jù)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后,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fā)展房地產(chǎn)業(yè)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參看全文)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xù)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xù)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按規(guī)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土地*金(或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guī)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guī)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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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支付相關規(guī)定第五條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qū)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jù)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后,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fā)展房地產(chǎn)業(yè)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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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法詳細及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有三個過程:是估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第二是確定出讓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根據(jù)其產(chǎn)業(yè)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訂,形成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有意受讓人的出價低于出讓低價,政府將不予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三是批準過程。由于我國各級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不同的審批權限,所以,有的出讓土地的出讓價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商定的,但的確定權在有批準權的上級政府。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使用以出讓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全額繳入國庫,實行中央和地方30:70分成。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計算根據(jù)目前的規(guī)定,每套住房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各有不同,這與該住房所在小區(qū)的建筑容積率有很大關系,一般多層住宅每套住宅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約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層一般約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層建筑則更少。當然對于那些單門獨戶的個人建房,由于其獨享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其必須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自然也就水漲船高。
(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qū)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案例:市民鄭先生有一處個人建房,*位于鯉城區(qū)海濱街道中山中路X號,用地面積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xiàn)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區(qū)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qū),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jīng)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qū)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已購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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